民 事 起 诉 状原告**村**(以下称**)。住所地:**村。诉讼代表人叶**兴,男,1967年10月16日出生,**队长。住址:大横镇**村。联系电话:** 诉讼代表人范东生,男,1957年8月20日出生,**村民代表。住址:**村。联系电话:**诉讼代表人叶信兴,男,1970年1月4日出生,**村民代表。住址:大横镇**村。联系电话:**被告延平区**组(以下称下底坑小组)。住所地:**村下底坑自然村。负责人:王**队长。联系电话:** 被告**村民委员会(以下称溪洋村委会)。住所地:**村。法定代表人:王**,村委会主任。联系电话:8** 诉讼请求: 1、确认二被告签订的第45林班6⑥小班(土名“香对”,面积24亩)承包造林、管护林木合同书(编号19)无效; 2、确认原告对第45林班6⑥小班(土名“香对”,面积24亩)的承包经营管护权; 3、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。事实和理由:座落延平区溪洋村有一片土名为“香对”的山场,林班号为第45林班6⑥小班,在土改时就归属原告,当时该山场还是荒山。1983年9月29日联队(溪洋村前身)召开老山改会议,对当时有争议的插花山(地名)其中的7个地点(其中含“外香对”,注:又名“香对”)划山分界。第二天(即1983年9月30日)共有9位代表( 到现场划山分界。划分的结果是将“香对”的这片山场按历史现状划成两块,站在大路往“香对”的方向,以大枫树、大石头为界,里一块(约18亩)划给底坑村(当时还未分上、下底坑村),外一块划给**(约24亩)。同年,成立常坑大队洪溪综合林场,主要任务是组织队伍把村里的荒山改造,哪一个小组有荒山的,就把荒山划为林场改造,改造完后,再将山场归还原小组。原告**将“香对”(24亩)山场划归林场改造;作为交换条件,原告将属于自己的土名“高山横路”(47林班)约70亩竹林划林场使用4年(83年至86年),4年后归还原告,4年中的收益归林场。1985年林场解散后,改造好的“香对”(24亩)归还原告。 1985年,按当时上级林业部门的指示,要将溪洋村的部分杉木林承包到各小组,林业部门制订了统一格式的承包合同,由大横林业站的工作人员郑煜亨带领下底坑小组的队长王有根和**的队长范东生到现场实地调绘,按1983年9月30日对“香对”这片山场划分为两块的事实,具体划分界限,两个小组的队长划好两个小组承包的界限,并在林业二类基本图上确认。林业工作人员郑xx根据划分好的界限确定了林班号和四至,并填到合同中,同时用铅笔在编号18的合同封面右下角注明底坑,在编号19人合同封面右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