虞惠明律师亲办案例
宅基地使用权纠纷
来源:虞惠明律师
发布时间:2011-12-20
浏览量:1053
民  事  反  诉  状

反诉人(本诉被告)
被反诉人(本诉被反诉人)
被反诉人(本诉被反诉人)
反诉请求:
判令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钱款人民币元。
事实和理由:
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《建房土地转让协议书》中约定的宅基地系反诉人拆迁安置的建房用地,该地块属延平区茫荡镇安丰村所有,是集体土地。反诉人在与被反诉人签订《建房土地转让协议书》若干年后,才知集体土地是不能转让的,《建房土地转让协议书》第二条约定的被反诉人的土地使用证、房产证由反诉人负责办理,这是根本无法实现的。《建房土地转让协议书》是一份违反《土地管理法》的无效协议,应按无效合同处理。
2009年3月24日,反诉人将收到被反诉人的共计叁万元人民币退还被反诉人,另再支付给被反诉人21780元,被反诉人出具了一份收到51780元的收条给反诉人。被反诉人收取了反诉人上述款项后,故意当面将《建房土地转让协议书》撕毁,以示纠纷解决。但反诉人发现被反诉人撕毁的是《建房土地转让协议书》的伪造件,遂产生冲突,该事件已经安丰派出所处理。现反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,要求被反诉人将多收取的人民币21780元返还给反诉人。
此致
人民法院

反诉人: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年月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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